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落实闭环管理,有力有序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现将疫情防控指引图解如下: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企业应成立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工作专班,企业各 级管理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的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2、企业应当制定疫情防控和闭环管理方案,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做到核心关键岗位和环节人到岗车能动、疫防好”,将方案报市/区疫情防控部门审批。实施双否决,对疫情防控不完善、安全生产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不能复工复产。
二、实施场所分区分类管理
3、按照厂区门口、生产区(如车间、会议室等)、生 活区(如食堂、宿舍、健身房等)、卫生间及废物处理场地 公共空间(如道路、室外场地)等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
4、根据与外部环境接触程度,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防疫标准。中高风险区域人员必须佩戴 N95/KN95口罩,低风险区域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5、实现各区域之间的物理隔离,实行工作场所、住所 “两点一线”管理,所有人员在指定岗位工作和住宿,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区域之间的人员直接接触。加强对各区域之间结合部的管理,杜绝风险点。
6、严格管理员工宿舍,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出。员工 住宿应按照同办公室、同工作班/组等在排班时间一致的基础上,安排在同一房间内居住。对新返岗员工设置一定的静止期,落实独立的住宿、生活条件。
7、实行分时分散就餐,合理布局食堂就餐区域桌椅, 尽量同向摆放,并加装隔离板,取餐时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建议在安全环境下独立用餐。
8、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清洁消毒,特别要做好密闭、半密闭空间、共同空间等的防疫管理,对厂内物流交换场所做到消杀到位。
9、加强会议管理,尽量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必须集中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控制会议频次、时间规模。
三、强化企业员工管理
10、分类登记所有在企员工,实现员工防疫管理的全覆盖,核心管理人员、辅助岗位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供应商派驻人员、第三方协助人员等实现无差异的防疫要求,对员工加强疫情防控教育,开展防疫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1、实施全程封闭管理,不同班组员工之间做到无接触换班,尽量减少人员外出。返岗人员要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点对点运输。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如必需进入,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需现场抗原检测阴性。
12、做好全体员工的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提高筛查密度,坚持一日两测,早上做抗原检测、晚上做核酸检测。指定专人每天汇总人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应暂时安置到临时观察点进行隔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员工需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符合条件的还需完成加强免疫接种。
13、不流通的公业场所和人品密售的场所禁止不必要的集聚活动,员工减少前往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共场所机人员密集的场所。
14、加强对员工身心的关怀关爱,协助解决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保持员工良好状态。
四、加强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
15、对生产生活物资进入厂区,要设置专用路线和固定 场所,并与其他区域相隔离,要求供应商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入厂区。安排固定人员进行接收、装卸、贮存、拆封、消毒等。
16、本企业物流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以内的阴性核酸检测报告或24小时内的抗原检测阴性报告,出车驾驶员应佩戴好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
17、企业应当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及时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防护口罩、消杀酒精、免洗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热成像测温仪、防护服、防护眼镜、一次性医用手套等物资。防疫物资建议按照14天以上做好储备。
18、所有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当集中收集,按照要求安全处理。
五、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保障
19、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一旦有突发 情况,必须最大限度控制扩散和外溢,绝对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建立阳性人员转运联络通道。
20、企业应当按照员工人数比例设置临时隔离观察区, 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在厂区设置方舱。员工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将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观察区,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一同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不与检测异常人员同一空间)。
21、各区政府和街镇、园区要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一企一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核酸检测点设置和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处理医废,并对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提供托底服务。
根据疫情趋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本工作指引有关措施和要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作
2022年4月16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图解
网址: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20416/bfff4b18fcec49efa007a4a6d773f8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