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3日上午11时11分54 秒,位于清远市的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车间9号深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4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调查判断,事故原因是:一是现场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监护人员擅自脱岗。11时9分50秒时擅自脱岗,9号井铸造现场长达2分4秒无人监护,模盘右端其中一个结晶器铸穿导致铝液泄漏长达1分32秒没有被发现,也没有及时处置。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造成铸造深井的冷却水瞬间气化产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
二是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仅配置报装置,没有配置紧急切断联锁装置,不符合国家“铝七条”要求,并且报设置存在缺陷,事故发生时没有报。
三是企业的高管、现场设备主管和工艺主管对国家“铝七条”一问三不知,安全生产管理十分混乱。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当前又正值汛期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键期,有力有效稳控安全生产形势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地、各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清醒认识,始终钟长鸣。
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研判铝加工(深井铸造)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真正把安全生产“一线三排”落到实处,真正把隐患排查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该上的设备要上,该有的措施要有,该停的装置要停,坚决守牢守稳安全生产基本盘。
二、举一反三,启动“一盘棋”应急响应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共 150 家,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江门、湛江、肇庆、清远、东莞、中山、云浮等11 个市,其中佛山市最多,达 80 家。
所有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对照国家“铝七条”和本通报指出的问题,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装置,监测和报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和紧急切断阀联动;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等问题,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五落实”要求闭环销号。
自查情况要在4月11日前书面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现场抽查,对存在国家“铝七条”问题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严格依法查处;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取缔关闭。请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于 4 月 20 日前将相关工作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夯实内功,加强培训示教育
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的领导班子要立即组织认真学习国家“铝七条”,要把国家“铝七条”要求张贴在企业、厂区最醒目的位置,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要每月给全体员工至少讲授一堂安全主题教育课。
要组织全体员工反复学习国家“铝七条”、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等措施要求,观看剖析省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杜绝“三违”等专题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做好安全宣传教育记录。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时,要将国家“铝七条”作为重点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切实让企业员工对国家“铝七条”要求入心入脑,主动地学、主动地查、经常地查,确保安全生产。
四、依法依规,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清远市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党委要针对近年来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事故多发的不利局面,迅速召开会议,专题分析事故原因和暴露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以痛定思痛、亡羊补牢、自我革命的态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硬核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和执法水平,坚决杜绝安全执法“宽松软”,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请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贯彻落实。
铝水爆炸事故简要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美公司)熔铸二车间9号井发生铝水爆炸事故,造成4死1伤。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精美公司注册资本6.5亿元,成立于2010年,目前员工总人数为1302人。该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铝合金精密加工件、铝型材及深加工部件,汽车用铝合金型材及部件,轨道交通铝合金型材及部件。
精美公司现有10条熔铸生产线,年熔铸产能30万吨,20条挤压机生产线,年挤压产能20万吨。公司有10套25吨固定式熔炼炉以及9套使用钢丝绳卷扬系统的铸造机(其中8套固定熔炼炉对应8台铸造机,另有2套固定式熔炼炉对应1台铸造机)。
二、企业生产工艺简介
熔铸车间主要生产铝合金棒材,主要生产流程为熔炼——铸造——锯切,即铝液从熔炼炉通过溜槽的导流管进入结晶器,铝液在结晶器内通过水冷方式逐步凝固成棒材。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3日7时,熔铸二车间开始作业;11时10分22秒,9号深井铸造结晶盘出现铝水泄漏情况,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11时11分54秒,9号铸造深井发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6号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广东省应急厅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一是现场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岗,铸造现场无人监护,没有发现铸造结晶器泄漏铝水,也没有人员及时处置。大量高温铝水流入铸造深井后遇冷却水瞬间发生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铝加工铸造深井爆炸。二是该企业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仅配置了报装置,没有配置紧急切断联锁装置,不符合国家“铝七条”第四条要求,铝水在泄漏时无法及时自动处置。详细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局将继续督促广东省应急厅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发送至全国工贸安全监管工作群,提醒各地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铝七条”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铝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装置;监测和报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钢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粉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此前,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精准执法、严格处罚、规范执法;郑重示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对照“钢8条”“粉6条”“铝7条”自查自改;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行刑衔接,追究危险作业罪。
涉及钢铁企业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钢8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3个炼钢厂精炼炉与热修工位安全间距均不足15米;2.三炼钢车间240吨天车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3.邯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辽宁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厂连铸二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水罐内有杂物;2.连铸二作业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出口水封间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装置;3.炼铁总厂新2号高炉作业区域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装置未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厂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2.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回转溜槽未覆盖钢包回转台全部旋转半径,影响钢水应急排放;3.炼铁厂高炉3至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装置;4.炼铁厂高炉喷煤工段烟气干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水吊运影响范围之内;2.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粉尘涉爆6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粉6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5.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1.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2.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3.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4.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1.铝粉尘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采用轴流风机正压吹送粉尘;2.企业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1.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2.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木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青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7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铝7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8.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1.固定式熔炼炉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2.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监测和报装置;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4.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5.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6.深井铸造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青海铝型材厂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1.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为麻芯钢丝绳;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1.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配置液位传感器;2.固定式熔炼炉和倾动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3.固定式熔炼炉铝水铸造流程紧急排放池未设置在紧急排放阀排放口处,无法实现紧急排放功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第六师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