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防护用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煤矿行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防护用品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2.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鞋等),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防护用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3.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到货后的防护用品需由安全管理员或收货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 ,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合格证、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供应单位。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