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场所作业应配置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指定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努力研发预防、控制、消除有毒场所作业中毒危害,限制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的技术、工艺及材料,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企业在有毒场所作业,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在有毒场所作业应当设置黄色区域示线、示标识和中文示说明,同时配套的个人防护用品也必不可少(如3M防毒面具、防化服等)。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示线、示标识和中文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设备。
新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场所作业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3.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