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个人防护与管理。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穿戴好防化服对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示标识和中文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示标识和中文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企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穿戴空气呼吸器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并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示标志。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企业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防化服、安全鞋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化学防护服、安全鞋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