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是指常温常压下的气体在与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的氧气接触均匀混合形成混合气体后,遇到火源或者氧化剂可以燃烧或者爆炸的气体。所以可燃气体有两个很明显的特征,一个是常温常压下是气体,另外一个是满足了气体的燃烧或者爆炸条件后,能够燃烧或者爆炸。
我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规范是由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设计规范》里面限定的,涉及到可燃气体检测仪安装的重要条文有以下10条:
(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第3.0.10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气体探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至0.6m。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至2m。
备注: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设计规范》在2010-01-20被废止,以及被国标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设计规范》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