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上海市发布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消毒管理办法,该办法与20年2月正式实施。相较于全国《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为政府规章,适用于各部门。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仁义教授在上海市感控培训基地介绍解读《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定制背景及思路。

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解析 消毒管理技术要求

一、背景

(一)消毒与民众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比如居民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箱消毒、中央空调的消毒、餐饮业餐具的消毒等等,更是覆盖了医疗机构的方方面面。

2019年底开始的新冠疫情防控暴露消毒很多问题:消毒的责任和管理部门划分,消毒的专业队伍短缺,消毒与防护物资短缺,消毒的合规性和科学性,表演式消毒(到患者家中消毒清理冰箱、消毒街道环境等),消毒技术与现场需要不匹配。种种问题反映出消毒需要进一步科学和规范。

(二)三年新冠防控的契机

消毒对于新冠防控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各级部门意识到消毒尤其科学消毒的重要性,且2022年3-5月打响“大上海保卫战”,成为立法契机,快速推动立法工作,2021年开始准备工作(立法调研、申报),2022年加速推进制定。

二、《办法》制定的思路

(一)解决新冠疫情暴露的问题

1.明确职责:政府、消毒责任单位、消毒服务单位、行业协会。

2.消毒合规、科学:备案(消毒产品、服务机构)、技术评估前置、质量控制、监督。

(二)强调消毒全过程:消毒产品、消毒活动、消毒服务。

(三)包含消毒全类型:预防性消毒、应急消毒(疫源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身份“独一份”:尊重专业、固化经验、重塑制度。

三、《办法》的总体解读

《办法》力求达到平急结合,科学精准,避免达不到消毒效果或过度消毒的消毒基本原则。五大核心内容:①确立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②预防性消毒职责,明确消毒的一般要求;③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管;④规范预防性消毒与应急消毒;⑤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全文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消毒的一般规定、消毒服务机构、预防性消毒、应急消毒、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二章到第五章为消毒特定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共10条,介绍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不同层级职责等。 该《办法》是为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定制而非单指传染病。适用于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活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平急结合、科学精准,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活动。第四、五、六、七条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将消毒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消毒工作能力建设和财政保障;街镇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消毒工作,确保消毒工作责任与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疾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消毒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研究,加大力度,扶持创新与信息化。第十条提及长三角地区的合作。

(二)第二章 消毒的一般规定

共7条,核心是确定消毒责任主体。为落实消毒主体责任,加强消毒产品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方面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消毒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其负责的场所、设施、区域等开展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第十二条要求有关重点场所开展消毒前验证、消毒过程监测和消毒效果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做好消毒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明确消毒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鼓励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消毒知识培训,参加消毒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检测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三)第三章 消毒服务机构

共5条,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管,《办法》明确相关消毒服务机构需备案,列举了除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以外的六类消毒服务机构,都要进行备案:

1.从事现场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

2.采用压力蒸汽、环氧乙烷、辐照等方法对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工业产品进行消每灭菌的消毒服务机构。

3.提供医源性织物洗涤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

4.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

5.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

6.提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

同时,《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消毒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消毒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消毒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消毒效果;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对提供现场消毒、工业产品消毒、医源性织物洗涤消毒等较为特殊的消毒服务机构作出专门规定。

(四)第四章 预防性消毒

共7条,为区分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下的消毒要求,体现平急结合、科学精准的工作原则,《办法》将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分别予以专门规范。对于预防性消毒,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第二十五条有关重点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监管场所等;有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建设工地、大型企业等单位;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公共场所、交通运营单位等主体的日常预防性消毒要求。

(五)第五章 应急消毒

共8条,对于应急消毒,主要是对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现场应急消毒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有关重点场所、冷链货物的应急消毒,以及消毒相关物资的应急储备与供应保障等作出具体规范。其中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消毒强调政府职责;第三十一条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强调单位和个人职责;第三十二条现场应急消毒,强调方案、规范、记录和评价追溯;第三十六条应急储备和供应保障规定消毒责任单位和消毒服务机构;疾控、粮食物资储备、商务、经济信息化、交通等部门。

(六)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共4条,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疾控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协作机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将消毒监管信息纳入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三十九条明确市疾控主管部门建立消毒质量控制体系,对消毒相关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将有关结果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机构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运用。第四十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移交。第四十一条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七)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共6条,参照有关部门规章,对消毒责任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完善了相应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四、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消毒责任单位,日常预防性消毒和一般的应急消毒是医疗机构承担。

(二)第十二条中消毒前验证、消毒过程监测与消毒效果评价之规定。《办法》鼓励对消毒关键环节进行在线监测监控,提高消毒监测预警能力。

1.消毒前验证:通过对明确的消毒操作流程(包括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浓度、消毒时间、消毒方法等)进行现场消毒效果检测,从而确认该消毒操作的消毒效果。

常规:按已备案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的,消毒剂生产厂家已验证(备案);

特殊:未备案产品或未按说明书执行由医疗机构验证,例如疫情期间某些采用的紫外线、超声雾化消毒通道对快递、货物消毒应先验证有效性。

2.消毒过程监测:针对现场消毒各环节进行的监控和评价,通过核查消毒工作方案、消毒产品、消毒操作等关键因素,评价现场消毒工作是否合格。

过程评价:现场看,测定关键消毒因子,填表单。每次做。自我监测。

3.消毒效果评价:针对现场消毒效果进行的评价,通过测试消毒前后微生物的减少量,评价现场消毒工作质量是否合格。效果评价:现场来采样,回去做试验。抽查。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公司评价。

(三)人员培训方面

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对其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消毒专业技能培训。鼓励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消毒知识培训,参加消毒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职业防护

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毒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造成损害;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防护涉及到两个方面:①消毒灭菌因子本身的防护,物理因子:高温、紫外线、放射;化学因子:消毒剂等。②需消毒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护。可参考上海市地方标准《感染预防技术要求 第1部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五)第十六条规定应使用备案的产品

应注意使用范围,比如二氧化氯没有对用空气消毒的使用范围备案,就不能用于空气消毒。

应注意手卫生用品,手卫生流动水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剂。不存在“免洗手洗手液”。

小 结

消毒是医疗机构常用的手段使用频率很高,要关注调度管理办法的条款,仔细研读利用好规章提供支撑,开展课题等各方面经费申请等发展学科建设。另外一方面依托法律更好的开展科学、正确的消毒,最终达到控制院内感染的目的。

来源:SIFIC感染科普笔记